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银邮代理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134号)
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邮政公司、河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目前,银邮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过程中,销售误导趋势上升,损害了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影响了银邮代理保险业务正常发展。为维护银邮代理机构和保险企业信誉,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河南保监局决定进一步整顿代理保险市场秩序,规范银邮代理保险网点销售行为,防范风险隐患,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网点要认真落实以下四项监管要求。有关要求如下:
一、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信息,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代理保险业务网点对保险公司隐瞒、截留、藏匿投保人信息,造成客户退保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由代理保险业务网点依法承担责任。
二、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摆放)保险产品合同条款和投保提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函”上签字确认。各银邮机构除乡镇营业网点外,原则上均应设立带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窗口(专柜),指定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三、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保险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销售人员要客观准确宣传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障、收益功能和隐瞒回避利益损失风险。指定专人负责客户退保、咨询,积极做好退保客户解释工作。
四、加强对银保专管员的管理,严禁银保专管员在银邮网点柜面从事保险产品销售。代理保险业务网点营业场所内销售的保险产品,代理网点承担销售责任。
河南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误导行为,将依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严肃查处。银邮省级机构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网点管理,建立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及责任追究办法,督促检查分支机构执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