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清理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代理关系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145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近期,我局依法注销洛阳市广转商贸有限公司等241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为做好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代理的清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承担对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要将河南保监局《关于注销洛阳市广转商贸有限公司等241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公告》(豫保监公告〔2008〕号),及时传达至各级分支机构相关内容可到我局网站查询下载。
三、各保险公司只能与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必须以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保险公司要督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60日内,持有机构应向河南保监局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许可证自动失效,河南保监局依法注销原许可证。
四、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清理与被注销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代理关系,及时结清保费及手续费。各保险公司近期要对代理业务作一次全面检查,立即要求各分支机构停止与行政许可到期的中介机构业务合作关系。我局还将陆续公告注销代理机构名单。
五、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被注销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河南保监局将依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停业整顿或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