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关的普查数据和信息。
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按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关的普查数据和信息。
九、普查方法
保险业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布置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河南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要求填报、汇总。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布置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财务状况普查表,由各省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填报、汇总,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普查机构。
十、普查质量要求
(一)保证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单位清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及时纠正。
(二)保证保险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无误。各级填报人员填好普查表后,要进行自我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
(三)保证保险业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各普查单位在普查数据资料录入之前,应组织力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数据指标是否按照要求填报和各数量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经济普查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可制定数据资料质量控制细则,确保每张普查表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汇总报送。
河南保监局对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派人深入辖内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检查,以确保普查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十一、保险业普查资料应用
河南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要充分运用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使普查数据资料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二、普查资料编印
河南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认真做好辖内保险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编印工作,形成河南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汇编。
十三、普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