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规范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划分。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不断调整和规范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要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区域经济合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权争议解决制度,进一步理顺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做好行政争议的协调工作,切实维护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整体行政效能。
(二十四)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
(二十五)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
《规定》负总责。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程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