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 2008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湘政发〔 2008〕 1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组织巡回宣讲、举办知识竞赛、发表电视讲话、利用简报、墙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
《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正确贯彻实施
《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领导干部,除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外,还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
《规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在 2008年 10月 1日
《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的任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
《规定》学习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培训工作。从 2008年 8月至 12月,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两级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抓紧制订培训方案,配强师资力量,确保培训效果,按时完成培训工作。行政程序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测试、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