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
(市政发[2008]19号)
为根除市民卫生陋习,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就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和部分乡 (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市建成区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饭盒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每次罚款 5元。
二、严禁在道路上随意摆放店牌、广告牌、扫帚、拖把、垃圾桶、潲水桶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 10元。
三、严禁在道路上乱牵绳索、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每次罚款 20元。
四、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电杆、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违者,每次罚款 20元。
五、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垃圾。违者,每次罚款 10元。
六、严禁损坏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 50元;不能恢复原状的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 50元。
七、严禁擅自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违者,每次罚款 50元。
八、广大市民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对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