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暂行意见


  4 .以上三款政府对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税务部门不计提征管经费。

  5 .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98号)规定执行。

  6 .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行政规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有困难的企业也可以分年度摊销。

  (三)股改规费优惠

  1 .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补办产权或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 30%收取。

  2 .拟上市企业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非商业服务类拟上市公司因生产需要新增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款超出成本价以上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 .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享受《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 2007〕 1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省湘西开发支持项目和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双百工程”项目;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的企业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五)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区的,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六)妥善处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拟上市民营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属国家投入资本部分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含 1000万元),经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划归原企业股东所有;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 50%划归作为市国资委留在企业的股份,其余的 50%划归原股东所有。

  拟上市企业按照本规定享受的有关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交相关单位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