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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暂行意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暂行意见
(市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引导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和制度创新,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拟上市企业,是指已经由保荐机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和支付了首期必要费用并进入实质运作程序的企业。

  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筛选 5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对其中的 3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

  拟上市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中介机构推荐,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从财源建设资金(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补助和奖励注册地在市区的拟上市企业。

  1 .上市后备企业在 2008年和 2009年被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从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中补助每家企业 150万元作为前期工作经费;以后年度被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补助每家企业 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2 .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从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每家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占奖金的 30- 50%,其余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有功人员 )。

  (二)股改纳税补助奖励

  1 .从 2008年 7月 1日起,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两年内,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上年实交数再加每年递增 15%为基数,新增所得税的市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改制后的企业。

  2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而补交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拟上市企业,在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兑现。

  3 .拟上市企业收购、兼并或重组市内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被收购、兼并或重组企业带来的所得税(以上年实交数加每年递增 15%为基数)增量市县留成部分,连续两年由企业纳税地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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