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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般性的投诉,交转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需跟踪掌握办理结果的,应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将结果报投诉中心备案。

  (三)需立案查处并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程序。对需备案的投诉,由呈办人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呈批表》,提出拟办意见,中心主任签批报主管领导审定后办理;对不需备案的一般投诉,由呈办人直接填写《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档),主任签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时限。

  (一)一般性的投诉,处理时限为 3个工作日,个别因涉及问题多的投诉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

  (二)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处理时限为 15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调查困难,一时很难下结论的投诉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 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移送投诉件需附《行政效能投诉交(转)办函》;需报送结果的,应当注明报送办理结果期限。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直接办理或领导批示其他部门办理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审批表》,交主任审核签批后,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审批表》的方式结案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人已进行整改或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涉及人员所犯错误轻微,尚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于调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如案件重大提请监察局长办公会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立案调查处理,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二)有行政过错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三)有严重违法事实,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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