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投诉中心在全市开通统一的投诉受理电话12342。
第八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确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并据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可采取口头或书函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提倡投诉人实名和逐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中心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应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属受理范围的,应做好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告知其向相关机关反映。对于来函投诉的,应逐件拆阅,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受理下列行为和问题的投诉: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办理而拖延不办的;
(二)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即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行政缓作为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以及乱检查的;
(八)利用职权搞非法中介和指定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投诉办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方式:
(一)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又属市本级管辖的,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