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有损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诫、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 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同级监察机关。市投诉中心与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效能办、优化办)合署办公,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设受理窗口。
第六条 投诉中心为全市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处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类、办理、答复、立卷、归档等工作,定期综合汇总全市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