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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限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保证采伐指标。 2005年以后营造的商品林,其面积在 500亩以上的,可单独编制经营方案,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培育目标、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和采伐年龄,采伐计划实行单列,并予以优先保证;楠竹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保证采伐指标;以培育森林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胸径 10cm以下)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农户在非林业用地营造的商品林,房前屋后营造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经申请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自主采伐;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实行采伐指标的发放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放活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将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盐式进行流转。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缴。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国有森林、林木和集体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防止资产流失,损害群众利益。所有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未取得林权证书、权属不确定、有争议的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和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四)保障收益权。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坚决取消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规范增值税、所得税的征收,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经营以及从事木竹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木竹的育林基金。
  (五)配套改革。在开展集体林权主体改革的同时,市县要大力探索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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