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 70年。责任山面积、四至不清楚的,要在进一步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收归统一管理后已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因收回集体经营,损害了承包户主利益,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举家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对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对不宜实行分到户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村级基层组织资金困难的,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 10%以内的集体山林,由村委会民主经营管理,以保障村级公益事业和基层组织运转的经费需要;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分配方式合理的,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若经营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公、群众意见较大、难以继续经营的,可将林地经营权归还原来村组,由村组将林地分配到户,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将林权明晰到农户,组建新的股份制林场。
对近几年来开展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核发的林权证,只要资料齐全、界线清楚、程序合法、并附有地形图,应予以维护。
与国有林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稳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集体林(含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权维持不变,由相应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未给予资金补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林权所有者相应的补偿,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的所有权。
产权明晰后,要及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把林权落实到权益人,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林业“三定”时存在图、证不符或图、证与实地不符的,如果原四至界线清楚的,可按原四至界线予以核定面积;如果四至界线不清,应按林业“三定”时的有关政策,重新确定四至界线煌核定面积;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要加大调处力度,待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落实处置权。承包到户的山林,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乡和村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要与县(市、区)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相衔接。乡和村按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方案自下而上申请年度采伐计划;县(市、区)按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及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自上而下分拨到乡和村;各村和村民小组根据各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资源状况和生产、生活需要,召开听证会,将采伐指标分配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分配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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