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8〕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35号,下称235号文,详见附件),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235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必须是纳入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担保机构。
二、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必须提供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文件一式两份(项目汇总表按235号文附件2要求填写)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按235号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备案证复印件,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三)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导出。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2009年1月1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