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其他对示范评选有帮助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1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确认程序
第六条 确认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向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服务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一式三份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二)推荐初审。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三)专家评审。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委由有关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有关行业(企业)协会(学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代表组成,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见《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专家评审计分表》(附件11)。
(四)现场考察。省中小企业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地区平衡和示范单位占申报机构总数比例等情况,确定示范单位考察名单,并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公示确认。省中小企业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情况,确定示范单位候选名单,经公示确认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局在媒体上公布示范单位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示范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固定发布。
(三)示范单位优先参加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服务活动。
(四)优先扶持示范单位申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五)优先推荐示范单位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
第八条 动态管理
(一)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参加重新确认。
(二)示范单位应接受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