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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2日)废止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结合我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粤中小企〔2004〕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是指符合6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较大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技术支持、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推荐、初审、管理当地省级示范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是符合6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符合6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并按《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04〕48号)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登记了机构信息资料的技术支持、创业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示范单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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