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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组织餐饮企业申报享受电气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等餐饮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于11月30日以前向所在区商贸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报。
  (二)所在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等餐饮企业《申报表》、申报材料和登记汇总表送达市商委。
  (三)市商委将审定后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等的餐饮企业《申报表》、申报材料和登记汇总表,通知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市商委审定的餐饮企业《申报表》、申报材料和登记汇总表后,通知所属供应单位从次月抄见量起执行优惠政策。
  联 系 人: 谢 强  刘盛超
  联系电话:63852338  63852886(传真)
  电子邮箱:cqsw2886cyfw@163.com
  表格下载:httpwsy.cq.gov.cn

  附件:1.享受电优惠政策申请单位登记汇总表
  2.享受气优惠政策申请单位登记汇总表
  3.享受电优惠政策申报表
  4.享受气优惠政策申报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享受电优惠政策申请单位登记汇总表

  审查汇总单位:(盖章)

序号

企 业 全 称

所属店名

店   址

供应单位名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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