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组织餐饮企业申报享受电气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商委函〔2008〕352号)
主城九区、北部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246号) 精神,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请认真做好餐饮企业享受电气优惠政策申报的组织和审定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辖区内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等(包括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不含餐饮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有单独的电气贸易计量表,能准确计算使用量。
(四)无欠费或违章使用电气行为。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电气企业确认的单独的水电气贸易计量表证明材料(如:直接向水电气企业缴纳水电气费的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由企业填制《申报表》并附上盖有企业鲜章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进行集中登记汇总(附登记汇总表),会同当地电、气供应单位进行会审,并在相关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和盖章。也可由企业先将填制的《申报表》和盖有企业鲜章的申报材料送当地供应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登记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登记汇总表和与电气供应单位审核后的《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市商委。
(四)市商委收到各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登记汇总表》、《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再进行审查并移交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后,通知所属供应单位执行。
五、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