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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委、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的通知

  2.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时间及回迁协议约定时间,适时启动拆迁居民回迁安置工作。开发企业按约定时间回迁安置居民的,得20分,提前回迁的,视情予以加分;逾期回迁的,以月度为单位视情扣分。
  3.开发企业应按规划要求,及时申报配套项目计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工作备案,完善项目规划范围内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各项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交付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得20分。配套设施未能与项目建设同步交付的,由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扣分。
  4.按照“和谐拆迁、喜迎回迁”的总体要求,回迁安置过程未发生拆迁居民上访的,得10分。因超期回迁或超期过渡费不到位造成拆迁居民上访的,应责令限期改正,视情扣分。其中越级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加大扣分。
  5.实行回迁评价制度,严格审核安置房成本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情况。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得30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惩并视情扣分。
  三、考核的组织程序
  考核的组织程序分区、市两级。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在以上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考核细则须在7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至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审批备案,8月1日前向开发企业公示。
  各区政府对开发企业进行初步考核评分,考核认定意见经区政府盖章确认后,由市建设、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考核工作实行动态计分,各区政府每季度对所属企业考核一次,并向市住房办提报考核结果。
  市住房办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考核等级
  各部分考核成绩分别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60-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部分综合得分450分以上的为优秀企业,400-450分的为良好企业,300-400分的为合格企业,3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企业。
  开发企业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及时改正或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由区政府对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形提出认定意见,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确认核准。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将在“青岛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并作为对开发企业进行奖惩的依据。
  (二)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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