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发企业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施工图审查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的,得20分。规划方案未经批准或施工图未经审查,不按批准规划方案或不按审查施工图要求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市有关部门应责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予以扣分。
5.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1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得20分。按规定办理质监安监提前介入的工程,开发企业最迟应于主体结构封顶前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备条件而不按规定办理或同等条件下不优先办理安置用房施工许可手续的,市建管局可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质监机构不予办理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及备案,并扣20分。
6.非建设方原因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条件,但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开工建设的,开发企业必须在工程主体验收前1个月内依法完善施工许可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由市建管局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主体工程验收手续,并视情扣分。
7、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委托原审图机构审查确定后施工的,得10分;未经审查通过擅自施工的,由市建管部门责令改正,扣10分。
8、按规定组织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得10分。未按规定组织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市建管部门责令改正,扣10分。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管部门责令改正,扣10分。
9.开发企业应当要求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符合上述要求的,得10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整改不力的,市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开发企业给予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处罚。
10.受到其它市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扣分。
(五)回迁安置阶段(100分)
1.开发企业应当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约定开工、竣工期限要求,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安置房建设资金和工期,满足拆迁居民按时回迁的建设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得20分。开发企业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未按约定工期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市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予以扣分。拒不整改的,应停止办理商品预售及其它项目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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