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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委、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的通知

  (三)规划阶段(100分)
  1.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正式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方案。已取得正式规划设计条件或取得带附加条件的设计条件的,开发企业及时按要求报批规划方案,优先报批安置房区片规划方案,满足“两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有关要求的,得25分。不能及时完成规划方案报批且影响安置房基坑开挖的,应责令限期完成,并视情予以扣分。
  2.土地或项目招拍挂成交后,开发企业应依据挂牌时确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方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得25分。若因项目原因造成规划方案无法落实而确需调整规划方案的,经区政府确认后,开发企业需按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并按市规划局重新确认的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不按重新确认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影响安置房基坑开挖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扣分。3个月内不改正的,则按单方违约处罚,中标确认书终止。
  3.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开发企业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建筑单体方案、施工图纸的设计和报批工作,满足工程施工招标的工作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得25分。因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或施工图设计未完成而影响工程施工招标的,视情予以扣分。
  4.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工程建筑单体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开发企业在1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得25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视情扣分。
  (四)施工阶段(100分)
  1.开发企业按规定办理基坑提前开挖招标及开挖手续,并督促土石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持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安监、质监提前介入手续的,得10分。未经基坑开挖招标和安监介入,擅自进行基坑开挖的,由市建管局责令停止基坑开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情予以扣分。
  2.开发企业按规定办理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监、安监提前介入手续的,得10分。未经施工招标而擅自要求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的,由市建管局责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情扣分。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发包工程,擅自肢解分包专业工程或将符合条件的专业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企业的,由市建管部门责令改正,扣10分。
  3.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按规定登记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得10分。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而进行工程施工,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有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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