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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委、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的通知

  3.开发企业承担拆迁安置补偿腾地工作的时间,于《项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得10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区政府有权收回项目。
  4.开发企业应结合被拆迁人及其拆迁房屋面积情况,按照“就近上靠”原则合理设计安置房户型,公开征求意见后定型备案,开发企业不得强迫被拆迁人选择大户型房屋。拆迁补偿金与安置房屋存在差价款的,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回迁入住手续时一并结算,不得在拆迁过程中收取。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视情予以扣分。
  5.因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拆迁引发上访事件,经责令后未按规定整改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其中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应加重处罚,并视情扣分。
  6.由区政府主导拆迁的“两改”项目,由区政府按规定时限完成拆迁腾地工作,开发企业按约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因开发企业的原因不予配合工作的,由区政府酌情扣分。
  7.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开发企业其它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扣分。
  8.建立拆迁补偿安置审计制度,审核安置建设成本、计划拆迁量、实际拆迁量及安置户数(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得20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严惩外,视情予以扣分。
  (二)土地阶段(100分)
  1.项目或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缴纳项目保证金或土地定金的,得10分。项目保证金或土地定金的额度分别由区政府或国土部门根据收(征)地补偿或拆迁安置费用情况确定。但银行资信必须保有相当于项目迁安置评估总价款的1.2倍现金,否则取消资格。不按规定缴纳的,视情予以扣分。
  2.原房地产权证注销达到95%,开发企业在30日内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得30分。具备条件而未及时签订的,应限期签订合同,并视情予以扣分。延期签订超过3个月的,区政府有权收回项目。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在60日内缴纳不低于3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得30分。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视情予以扣分
  4.安置房用地和出让地块按片分块、依次供地的,开发企业按项目成交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期限建设的,得30分。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20%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以上情况视情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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