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委、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的通知
(青建发[2009]111号)
各区建设、规划、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建委。
附件:青岛市“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
青岛市建委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国土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青岛市“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依法提高住房建设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快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承建本市市内四区“两改”项目(含异地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各区政府与企业签订的《项目成交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时限,按项目的拆迁、土地、规划、施工、回迁安置5个阶段考核评分,各阶段基本分为100分,满分为500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阶段(100分)
1.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实施拆迁工作,确保安置房建设拆迁要求的,得30分。不按目标要求启动或完成拆迁工作、影响安置房建设的,按实际已拆迁户数占计划拆迁总数的比重赋分。
2.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开发企业按照拆迁法规及批准的拆迁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规定的拆迁补偿费用(含超期过渡费)的,得40分。拆迁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实施,或擅自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而扰乱拆迁市场秩序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拆迁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不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由区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以上违法行为由区政府视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