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7、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三)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五、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职责
为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北京保监局授权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和登记,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形式审核。
(一)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中介机构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说明理由。
(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定期对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清理,对没有及时开展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提示,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各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三)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保险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对于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要提示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修改。
(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在2008年4月15日前将对各中介机构上报审计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北京保监局。
六、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外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部审计的各项工作。对于审计内容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监局将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并将在后续监管中辅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非行政监管措施等多种手段对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审核和审计报告的汇总整理工作,加强与各保险中介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对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信息严格保密。
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在通知执行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