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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8]2号)


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要求,北京保监局将加强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对象

  2007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在京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二、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与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没有关联关系;

  (三)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住所原则上要求在北京。如果由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则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说明理由,同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各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外部审计工作。北京保监局对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按要求开展外部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一)保险中介机构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保险中介机构应在约定书中提请事务所重点关注《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10条所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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