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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8]204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为掌握在京各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加强业务交流和市场监测,依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报送《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见附件一、二)于2008年1季度开始填报。各公司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补报2008年1季度和2季度的报表。《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文件中要求报送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统计表》停止报送。

  凡是2008年尚未开展银邮保险业务的公司,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以正式报告形式向我局报告,可免报报表。凡新增银邮渠道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应于业务开展当季开始报送报表。

  二、自2008年3季度起,报送方式为每季后10日内,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表报至我局指定邮箱,后将书面报表一式两份以报至我局。

  三、凡是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在当季报送报表的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一)初次开展或停止开展银邮保险业务的;

  (二)新增或终止银邮保险代理关系的;

  (三)实施银邮保险业务管理新举措的;

  (四)银邮保险业务出现大幅波动的;

  (五)开展银邮保险业务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的;

  (六)上一报告期数据报送有误,在本报告期进行调整的;

  (七)填报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联系人发生变更的;

  (八)其他需要向我局报告的情况。

  四、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注明填报单位名称(同时加盖公司公章)、报表日期、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各公司应于4季度后15日内报送全年业务情况分析报告。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相同统计口径的指标应与其他监管报表保持一致。报表的电子文件名应严格按照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三)上报。

  联系人:王巧展、芮楠

  电话: 66286396、66286388

  报表报送指定邮箱:qiaozhan_wang@circ.gov.cn

  报表格式请在北京保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下载。北京保监局网址:

  http://beijing.circ.gov.cn

  报表报送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层北楼9层中介处

  附件:1、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一)

  2、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二)

  3、报表电子文件命名规则(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一)
  (季报)
  填报单位(盖章): 报表日期:  年  季 单位 :万元、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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