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3.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获得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质审核的书面通知后,再开展具体的外部审计工作。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资料。

  (四)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报送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五)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外部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论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四、外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保险中介四张财务报表》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披露:

  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核算是否正确;并按照明细科目对会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开设代收保费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应列明开户银行及账号、期初余额、代收保费、代领赔款、支付保费、代付赔款和期末余额等情况。

  4.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并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否按期续保;投保职业责任险的,应注明保险期限、保额、保费等情况。

  5.是否及时、足额上缴保险监管费;应注明监管费的计算过程及缴费金额。

  6.是否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应注明发票开具的总金额及张数。

  7.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三)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