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8]323号)
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有关要求,现将在京保险中介机构2008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08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对象
2008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在京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二、开展2008年度外部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与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没有关联关系;
(三)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住所原则上要求在北京。如果由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则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说明理由,同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2008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保险中介机构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保险中介机构应在约定书中提请事务所重点关注《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
10条所列事项。
(二)保险中介机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简历;
2.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