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04〕10号和湘政办明电〔2005〕107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县市要依托本县市的技工院校等优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认真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对到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岗位工作的,培训后还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培训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对于纳入政府安置计划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底前开出安置通知,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收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也应缴费参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但待分配时间不超过一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接收单位要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部分行业确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区安置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民安发〔1993〕14号文件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