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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州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武装部,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13号)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县市、州直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州、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分别报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县市、州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三期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退役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参动〔2008〕47号文件规定执行。部分中央在州和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州和省属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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