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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实行“住院统筹+其他补偿(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住院分娩和体检)+家庭门诊账户”补偿模式的基金分配,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和用于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住院分娩和体检费用的其他补偿基金)占当年可筹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不高于15%。

  (二)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基金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可筹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门诊统筹基金不高于20%。

  (三)风险基金由县市每年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左右提取,累计提取的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动用风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审批,风险基金动用后,于次年开始逐年提取补足。

  五、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为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除外责任、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外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由政府承担的计划免疫接种、某些重大疾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有关卫生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后的用药费用可按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进行补偿;将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医院制剂纳入补偿范围,具体品种由县市确定;将牵引、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服务项目纳入统筹补偿范围。对中医药诊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二)补偿模式。原则上继续实行“住院统筹+其他补偿(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定额住院分娩和体检)+家庭门诊账户”补偿模式。具备条件的县市可实行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试点。

  (三)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门诊补偿采取家庭账户的,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每户每年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家庭账户资金总额,年度有结余的可转入下年度使用,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但不得冲抵下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参加新农合费用。

  门诊补偿采取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以定点的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为主,每次就医补偿比例一般为20%~30%,对每次就医补偿和年度累计补偿分别设置封顶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州内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100元以上部分减去目录外药品费用和不予补偿项目费用后,按70~75%的比例补偿,具体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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