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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州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让广大农民群众享受更多的实惠,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湘合医组字〔2008〕4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8〕9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工作目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努力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住院费用实际补偿率力争达到45%以上,新农合基金运行效率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指导原则。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效益优先、广泛覆盖,方便群众、倾斜基层的原则。

  二、参合对象

  本州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农村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已参加新农合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和已参加新农合的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新农合的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参加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家庭全体人员参加。

  三、资金筹措

  从2009年起,新农合筹资规模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其中省级28元、州级6元、县市级6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一半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剩余部分自己承担;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计划生育资金中列支。各县市要按参合人数和补助标准,将配套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县市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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