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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和身源不清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和身源不清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3号)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和身源不清人员安置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一)规范救治对象。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既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在救治管理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部门救治职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公安巡警“110”、城管人员、“120”急救中心、民政工作人员等,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抢救或救治。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公安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进行管理和核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和甄别、确认病人身份;卫生部门负责指定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诊断、甄别和救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属于救助对象、符合医疗救治规定的财政补助医疗救治经费。

  (三)救治处理办法

  1、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通过治疗基本脱离生命危险或精神病症得到基本控制,能详细提供家庭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的,救治单位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及时与其家人或单位取得联系,并通知其亲属接回或协助送回原籍所在地;对需要护送返乡的,由救助管理站会同公安、救治单位将其送回原籍。危重病人救治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站核实后开据的《救治登记表》,按每人次1500元包干拨付到卫生部门后,由卫生部门分别拨付到定点医院。精神病人救治医疗及生活费用一般控制在每人每月1800元以内,治疗期超过一个月,又无法及时处理的,其费用参照身源不清的精神病人和痴呆傻病人的安置费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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