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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换岗位后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1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二)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1年的人员。
  十五、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二)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0,83938960)。
  (三)2008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1月10日(公休日除外)。受理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新图书馆2楼财政服务大厅6号窗口(景田东路深圳市财政局旁,与领取《高级会计实务》合格证地点相同,电话:83938960)。
  (四)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72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十六、评审办法
  评委会实行考试、答辩和结构化评分相结合的评审制度,笔试、面试成绩、结构化评分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一)专业笔试。统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笔试。
  (二)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补正和说明。
  (三)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评委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专业(学科)组评委和评审委员会评委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表决。表决结果上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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