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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08〕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制定如下评审条件。
  评委会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严格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完整:所有表格项目必须填写,没有可填内容写“无”;“单位”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写明是否为下派任职以及正副职务;工作履历自中专(高中)毕业后以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2. 按规定做好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的二次公示工作,必须于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送审的申报材料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3.会计行业诚信为本,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将引致对评审结果的严重影响。凡申报对负面情况未做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核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一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条件
  参评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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