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诚信建设、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情况(具体见“考核办法”相关内容)
四、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08年11月14日至18日)。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召开检查工作部署会议,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 检查阶段(2008年11月19日至28日)。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各成立检查小组,对所在区的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三)总结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5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考核办法》,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的各项管理,并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整改。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小组发现代理记账机构达不到《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限期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并将撤消代理记账机构的决定书报市、区工商局,取消其代理记账经营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媒体或市、区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或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风险意识不强,不遵守《
深圳市会计条例》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和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审批机关监督管理的;
(五)不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六)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六、检查要求
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小组将检查总结及《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和收集的资料复印件上报给我局审查,我局将保留对各检查小组检查结果复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