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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结合《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财会[2008]100号)文件内容,我局决定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现将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程序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分别对各代理记账机构(不少于10家)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按《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见附件)的每项内容,认真核实各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填写好完整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各代理记账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业务场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三)机构业务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代理记账、会计咨询业务书面委托合同;
  (五)代理记账业务操作流程;
  (六)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
  (八)对照《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自查情况。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截止2008年10月31日止,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内部基础管理情况。
  (二)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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