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深财会〔2008〕97号)
陈志坚、刘剑: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陈志坚(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150981)、刘剑(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1201490008)。
三、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陈志坚。
四、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综合楼西座309房,邮政编码:518034。
五、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