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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一)举报事项分类标准
  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对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涉及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
  (二)奖励标准
  1、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三)奖励兑现
  对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对举报时间较早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的奖励数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在市财政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从市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中列支;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受害者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举报人工作异动,受举报单位须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属工作非常异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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