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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娄政通[2008]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娄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并建立和健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受理地址:市人大政协机关大院二号楼四楼;举报电话:0738-6429166 6429111;传真:0738-8289172。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其职责,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被交办单位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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