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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九)调解。
  第三十条 事实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第三人陈述意见;
  (四)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询问;
  (五)经听证审查主持人同意,当事人之间可以针对案件事实相互询问。
  第三十一条 举证、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二)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三)第三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质证;
  (四)听证审查主持人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申请调取证据材料、鉴定或者勘验。
  听证审查合议成员可以对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其他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审查主持人确定案件焦点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三)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听证员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六)  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第三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
  (八)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十)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
  听证笔录应附入卷宗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授权市政府法制办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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