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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电话或互联网通知,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员宣布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事实调查;
  (六)举证、质证;
  (七)辩论;
  (八)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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