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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交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再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出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情形的;
  (二)由当事人申请举行的听证,当事人又撤回申请的;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个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与复议事项相关的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服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统一组织,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按照听证顺序发言,在一方陈述时,另一方如需提问或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许可;
  (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六)保持肃静,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大声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防碍听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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