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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娄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组织听证的复议机构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审查程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经费。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和听证人员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组织。
  第九条 听证审查员(简称听证员)包括主持人和书记员,及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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