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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失效]

  3、征收土地的地类
  根据湘政办函〔2008〕159号文件的精神,基本农田以实地丈量、登记确认的地类、数量为准,其他地类按照实际用途和登记的地类现场确认计算。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
  6、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的补偿费按5000元/户,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7、还塘(不含大型水库)费标准
  对征收的水塘(其灌溉的水田本次已全部征收或无灌溉任务的除外),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8、移葬坟地的用地补偿标准
  对征地红线内需迁移的坟墓,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补偿,原则上由坟主自行选址移葬。如无法自行选择墓地的,由县(市、区)指挥部协调,确定迁坟地点。对移葬所需坟地,由业主单位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的拨付
  根据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经费管理实行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拨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房屋产权人。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被征地村民小组土地一次性征收完后,其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土地一次性征收完后,用于安置该组拆迁户新宅基地的土地由村内统一调剂,但用地单位必须参照农用地转用标准对调剂出的住宅安置用地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国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未被征用的国有土地除外)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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