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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0日)停止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娄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和《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娄政发〔2003〕29号)、《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地拆迁的指导原则
  娄新高速公路、国家二广高速公路(安邵段)是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也是全市人民期盼已久的大事。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进度。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的建设,明确各级指挥部是高速公路建设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切实维护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把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征地拆迁有关标准的确定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以高速公路规划设计图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
  原则上总量不超出规划设计面积的百分之三,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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