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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关于在肉品流通环节使用肉品销售凭证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关于在肉品流通环节使用肉品销售凭证的通知
(甬贸局蔬〔2009〕245号)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工商局、卫生局:

  为加强对肉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溯源,商务部制定了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同时,为完善我市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追索体系,方便经营户的肉品分销,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肉品销售凭证》。现将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宁波市肉品销售凭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使用要求

  1、《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对经检疫合格的肉品进行品质检验合格后附具的凭证,实行一头(生猪)一证、或一个批次一证、一个包装一证。

  2、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规范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得漏开、虚开,并对本场开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负责。

  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作为肉品经营者、使用者进货来源的凭证,进行公示和台账登记。

  4、批发市场、菜市场应每天对进入本市场的肉品进行“二证二印”(肉品动物检疫合格证、印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检查,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按规定先公示,下午市场关门前或次日早晨收存归档,记入台账。

  二、《宁波市肉品销售凭证》使用事项

  (一)《宁波市肉品销售凭证》的适用范围

  1、《宁波市肉品销售凭证》可作为宁波市肉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配送单位销售检疫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的肉品的凭证。并用于该批次肉品信息溯源的凭据。

  2、使用肉品的单位(餐饮服务、集体伙食、肉品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肉品时应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宁波市肉品销售凭证》,作为肉品进货凭证,建立台帐,保存备查。

  (二)《宁波市肉品销售凭证》的开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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