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交通局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6、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洗车场,依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
1、县城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设置。
县城洗车场点选址规定为:公园路(桃花源广场-小坝加油站)宜人加油站以北;319线从顺风宾馆至石柱溪500米以西,新桥桃花源南路与319线交界处以南;酉牡路钟多中学桃花源教学点以北;东风街养路段以东。
县城内具备洗车条件、不影响市容观瞻、车辆通行条件较好、洗车场设置及排污处理达到相关规定的场地可以设置洗车场点。县城规划区内不具备该款条件者不得设置洗车场点。
2、县城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不得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不得占用城市(交通)道路;
(2)冲洗设施齐备;
(3)具备10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原有的不低于60㎡);
(4)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5)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6)有市政、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3、申请设立县城洗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证件后,方可建设。
因故需变更、扩大业务的洗车场,经营者必须提前20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4、县城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县城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县城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合格,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县城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