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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城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5、县交通局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6、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

  1、县城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设置。

  县城洗车场点选址规定为:公园路(桃花源广场-小坝加油站)宜人加油站以北;319线从顺风宾馆至石柱溪500米以西,新桥桃花源南路与319线交界处以南;酉牡路钟多中学桃花源教学点以北;东风街养路段以东。

  县城内具备洗车条件、不影响市容观瞻、车辆通行条件较好、洗车场设置及排污处理达到相关规定的场地可以设置洗车场点。县城规划区内不具备该款条件者不得设置洗车场点。

  2、县城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不得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不得占用城市(交通)道路;

  (2)冲洗设施齐备;

  (3)具备10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原有的不低于60㎡);

  (4)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5)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6)有市政、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3、申请设立县城洗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证件后,方可建设。

  因故需变更、扩大业务的洗车场,经营者必须提前20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4、县城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县城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县城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合格,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县城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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