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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见附件1。

  (三)危旧房拆迁的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见附件2。

  六、拆迁工作程序

  项目立项计划→调查摸底→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批准文件→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申请房屋评估→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办理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七、争议解决办法

  1、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

  2、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接到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3、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4、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城镇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办是县政府协调组织实施拆迁的工作部门。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强力推进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督查监督。建立任务到人、责任包干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包社区、部门包片、干部包户;建立拆迁项目跟踪督察制度,严格按工作时限、阶段、目标督察考核。对在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扰拆迁工作的人和事要从重打击、从严处理;对在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阻碍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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