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住宅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按实计算。
4、以产权户为单位,按每户3人计算,家庭实际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且在他处无住宅,住宅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安置,家庭人口在4人及以上,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追回保障部分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为单位,住宅每户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格的3%-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就高类型一次性奖励。
已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补偿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
五、拆迁过渡与补助
(一)拆迁过渡补偿的原则
1、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